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网上办事 > 办事指南

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建设备案办事指南

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建设备案办事指南

一、办理对象

本备案适用于符合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建设备案申请要求的单位

二、办理条件

1.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2.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设立的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在气象探测站(点)建设前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三、所需材料

1 . 《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建设备案》申请报告(原件正本(收取)1份)(原件正本(收取)1份)

2 .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关于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建设批准文件(包括探测地点、探测项目、探测时段)(原件正本(核验)1,复印件1份)

3 . 合作各方的基本情况(原件正本(核验)1,复印件1份)

4 . 合作项目协议书、项目实施计划和方案(原件正本(核验)1,复印件1份)

5 . 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项目经费来源证明(原件正本(收取)1份)

6 . 探测仪器设备的型号、生产厂家、设备许可证和技术指标等(原件正本(收取)1份)

7 . 拟建探测站点的基本参数(包括经度、纬度、海拔高度等)、布点数和探测环境(原件正本(收取)1份)

8 . 探测项目、时段,采样时间、频次、计算方法及其用途(原件正本(收取)1份)

9 . 探测资料的处理和传输方式,数据的采集、传输和存档格式,国内备份以及数据使用的共享方式等(原件正本(收取)1份)

10 . 涉外气象探测活动的项目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相应的批准文件 (原件正本(收取)1份)

 

四、窗口办理流程

1. 申请,申请单位到广州市政务中心5楼综合受理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
审核,业务处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4.
批准,分管领导根据审核意见作出备案决定
5.
办结,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收取办理结果。

五、网上办理流程

1. 申请,申请单位通过网上提出申请并扫描上传所有申请材料

2. 受理,窗口工作人核对网上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确认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核,业务处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4.
批准,分管领导根据审核意见作出备案决定
5.
办结,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将申请材料原件邮寄至窗口,核对无误后,出具办理意见,并将办理结果邮寄给申请人。

六、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七、办事窗口

广州市政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9-12,下午1-5) 周五(上午9-12,下午1-3)

地址: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5楼综合受理窗口

联系电话: 020-38920933

交通指引:

公交:40路公交花城大道(华穗路口)站;地铁:3号、5号线珠江新城站B1出口

八、收费标准

不涉及收费

九、收费依据

不涉及收费

十、常见问题解答

请访问12345自助查询服务

十一、办理依据

1.中国气象局第13号令《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十二、备注

本业务无其他注意事项

 

 

收藏此页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