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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新建建(构)筑物防雷设施设计审核及验收程序
一、 办理设计审核手续:
1.申请单位到行政服务窗口办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时,应按形式要求提交如下资料:
1.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
1.2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总规划平面图;
1.3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加盖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公章)
1.4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1.5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2.受理:窗口收件人员接收申请资料时,应在1个工作日内,按审查要求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且符合形式要求的,收件人员应当受理,同时制定送审资料清单,当事人双方应在清单上签名确认,同时申办人应出示身份证登记确认;不符合审查要求的,收件人员不予受理,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说明理由和应补充的资料。
3.审核:窗口审核人员对收件人员收到的送审资料,应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符合规定的,送科室负责人核准,不符合规定,审核人员应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及应补充的相关资料。
4.核准:科室负责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对审核意见作进一步的审核,并出具核准的意见,核准的,送分管领导批准,不核准的,退回审核人员重审。
5.批准:分管领导应在1个工作日内,对核准意见签名确认,送审批窗口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6.发放核准意见书:审批窗口服务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签领《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二、 工程验收程序:
1.申请单位到行政服务窗口办理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时,应按形式要求提交如下资料:
1.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1.2《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1.3施工单位的资质证和施工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公章)
1.4防雷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1.5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
2.受理:窗口收件人员接收申请资料时,应在1个工作日内,按审查要求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且符合形式要求的,收件人员应当受理,同时制定送审资料清单,当事人双方应在清单上签名确认,同时申办人应出示身份证登记确认;不符合审查要求的,收件人员不予受理,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说明理由和应补充的资料。
3.审核:局审核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对收件人员收到的送审资料,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技术标准及项目设计要求进行初步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4.核准:科室负责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对审核意见进行审核,并出具核准意见,核准的,送分管领导批准,不核准的,退回当事人进一步完善和补充相关资料。
5.批准:分管领导应在1个工作日内,对核准意见签名确认,送审批窗口颁发《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
6.发放验收意见书:审批窗口服务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签领《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