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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施放气球资质申请须知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广州市气象学会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审批

三、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一)审批类型:认定

(二)法律效力:领取资质证后方能从业

四、颁发的法律文书:《施放气球资质证》

五、法律依据:

(一)《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六条“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三)《广东省<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遵守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操作规程,以及国家和地方的其它有关规定”。 第九条“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必须具有《施放气球资质证》”。

(四)《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附件三《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明确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项目属广州市气象学会实行行业自律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

六、办件类别:承诺件

七、申请《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 有4名以上具有《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 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包括充灌设备、防火设备、防静电设施、警示标志、快速放气装置、系留绳索、配重物、储气钢瓶、通信工具和运输工具等。 

(五) 有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健全的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八、申请施放气球资质证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 法人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 固定工作场所和库房的布局平面图资料。

(四)《施放气球单位人员登记表》、作业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施放气球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 施放气球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施放气球安全操作规程。

(六) 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室内外环境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条件审查合格的证明文件和危险气体运输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 充灌气球的器材、设备清单,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气瓶充装检测合格证明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八) 施放气球从事广告宣传活动的,应当提供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注:①《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施放气球单位人员登记表》可从广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公室网站 http://www.gzflb.com.cn 下载)

②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核验后归还申请单位。

九、审批程序

(一) 每年3月向广州市政务中心气象窗口或所在地政务中心气象窗口提出申请。

 (二) 收到申请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认真审阅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回执,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的有关申请材料移交广州市气象学会施放气球资质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三)广州市气象学会施放气球资质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填写现场核查报告并出具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初审合格的,移交广州市气象学会施放气球资质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

(四)广州市气象学会施放气球资质评审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并出具《施放气球资质认定决定书》,由申请地气象主管机构告知申请人领取。

(五)复审合格的,广州市气象学会应当自施放气球资质评审委员会作出施放气球资质认定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施放气球资质认定决定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领取《施放气球资质证》。

                                 广州市气象学会

                          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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