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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穗府办〔201423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应急委成员单位:

    《广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528

 

 

 

广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我市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警报等工作,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全面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由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建设幸福广州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广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管理规定》、《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

    本预案所称的气象灾害是指由于台风、暴雨、高温、寒冷、大雾、干旱、灰霾、强对流等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等的灾害。

    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适用有关应急预案规定。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减少气象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威胁和危害;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协调一致、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坚持防灾与救灾并举、以防为主;坚持科技先导,有效整合资源、信息共享、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水平。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建立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气象局局长、市应急办主任。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气象局、应急办、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教育局、科技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房管局、建委、交委、水务局、农业局、卫生局、环保局、林业和园林局、旅游局、安全监管局、城管委,广州海事局、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广州警备区、广州市广播电视台、中国电信广州分公司、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和中国联通广州分公司等单位分管领导。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气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气象局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气象局办公室、应急减灾处、观测预报处、市气象台工作人员担任。

   2.2  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2.2.1  指挥部主要职责

    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台风、暴雨、高温、寒冷、大雾、干旱、灰霾、强对流等气象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在预计发生或已经发生气象灾害时,决定启动和终止实施本预案各级应急响应;指挥、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处置其他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重大事项。

   2.2.2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落实指挥部工作部署;协调处理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组织有关部门、专家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组织收集、调查、评估气象灾害损失和影响;制定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预案;管理气象灾害应急物资和装备仪器;建设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机制,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

   2.2.3  指挥部专家组主要职责

    成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参加气象灾害防御会商,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支持。根据指挥部的要求,参与气象灾害应急监测、预警、响应、保障、善后处置等工作。

   2.2.4  区(县级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主要职责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辖区内气象灾害防御与应急处置工作,健全区(县)、镇(街)、村(社)三级联动的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市有关单位进行指导。

   2.2.5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明确相关机构负责本单位(部门)的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建立与本预案相衔接的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制度和流程;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和应对工作;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演练。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市抗灾抢险救灾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工作;组织新闻媒体报道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宣传报道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情况。

   (2)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并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服务信息;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为指挥部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开展气象灾害信息的分析和评估。

   (3)市应急办:协助总指挥做好突发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和信息报送、综合协调工作,检查落实市领导有关批示和指示。

   (4)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粮食应急储备网络,保障灾区粮食的应急供应;负责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防御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工作;协助制定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开展重大项目气候可行性评估。

   (5)市经贸委:负责组织协调电力应急管理,协调有关商业企业和单位做好食糖、药品等应急物资的储备及调运供应工作;协调有关商贸、供销单位做好抢险救灾。

   (6)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做学校学生的安全保障;按有关规定决定通知托幼机构、学校停课;对学生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知识宣传教育。

   (7)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气象灾害相关信息资源开发共享和信息化应用;推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领域的新技术应用,组织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的攻关。

   (8)市公安局: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开展抢险救援,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地区;负责交通疏导,确保疏散受灾群众和抢险救灾车辆通行;加强网络舆情管控,严防制造散播谣言,影响社会稳定。

   (9)市民政局:负责收集灾情信息;灾民救助和紧急转移安置;发动、收集社会募捐,资助恢复重建;组织救灾救济物资储备、调集、分配、发放等;管理和使用民政救灾救济资金。

   (10)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应由市本级财政承担的气象灾害救灾资金,并按规定做好资金拨付及监督管理。

   (11)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相关信息,做好地质灾害调查、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对突发地质灾害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对危楼危房进行隐患排查与整改,落实防范措施。

   (12)市建委:负责排查整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督促在建房和市政工地相关人员安全撤离或转

移;指导、管理灾后重建工程设计、施工等工作。

   (13)市交委:协调民航、铁路、海事、港务和公路等部门做好应急交通运输及保障工作,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港口、航道、空港和有关设施,保障相关区域交通通畅;为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和人员疏散提供运输保障。

   (14)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管、指导防御内涝、山洪和保障供水等工作;组织做好水利、供水、排水调度及其工程设施规避气象灾害的应急工作。

   (15)市农业局:负责及时提供农业受灾信息,做好农业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指导灾区开展农业防灾减灾和灾后复产工作;负责农业救灾物资的储备、调剂和管理工作。

   (16)市卫生局: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受灾受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防止灾区疫情、疾病的发生、传播与蔓延;做好高温中暑等气象灾害卫生应急相关工作。

   (17)市环保局:负责环境监测信息;对由气象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监测并提出控制措施。

   (18)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林业气象灾害、森林火灾防御工作;提供林业受灾信息和森林火灾发生、发展动态信息;帮助、指导灾区林业灾后复产;组织开展园林和绿化设施应急抢险以及维护管理和灾后修复工作。

   (19)市旅游局:监督指导旅游景区开展防御和应急处置气象灾害工作;限制旅游团队进入受灾地区和路段;配合灾区组织协调旅游企业做好游客和旅游从业人员的撤离。

   (20)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等企业规避气象灾害风险;提供工矿贸企业因气象灾害次生、衍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伤信息;参与或协调气象灾害次生、衍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21)市城管委:负责组织清除影响气象灾害防御安全的违章建(构)筑物;负责燃气设施抢修、维护力量的组织和协调。

   (22)广州海事局:及时向辖区水域船舶播发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协调、指导辖区船舶防御大雾、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协调开展辖区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3)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负责灾区电力调度和供电设施抢修及支援工作;做好防灾救灾电力供应保障。

   (24)广州警备区:负责组织协调驻穗部队、武警部队和预备役民兵开展抢险救灾,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25)广州市广播电视台:及时做好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播发及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26)中国电信广州分公司、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广州分公司:加强通信系统维护,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配合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及时恢复被受损通信设施,保证气象信息传递和救灾通信线路畅通;向用户发送有关气象灾害预警、防御提示等信息。

   3.监测预警

   3.1  预警级别

    市气象部门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气象灾害进行监测预警。预警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或已经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级预警。

   3.1.1  台风预警级别

    Ⅰ级预警:市气象台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Ⅱ级预警: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Ⅲ级预警:市气象台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Ⅳ级预警:市气象台发布台风蓝色、白色预警信号。

   3.1.2  暴雨预警级别

    Ⅰ级预警:1/3以上区(县级市)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并预计强降水将持续。

    Ⅱ级预警:2/3以上区(县级市)发布暴雨橙色以上预警信号,并预计强降水将持续。

    Ⅲ级预警:2/3以上区(县级市)发布暴雨黄色以上预警信号或中心城区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并预计强降水将持续。

    Ⅳ级预警:预计未来 12小时,2/3以上区(县级市)有暴雨以上降水过程。

    3.1.3  高温预警级别

    Ⅰ级预警:2/3以上区(县级市)高温红色预警信号生效,并预计红色预警信号将持续2天以上。

    Ⅱ级预警:1/3以上、未达到 2/3的区(县级市)高温红色预警信号生效,并预计高温将持续或加重趋势。

    Ⅲ级预警:2/3以上区(县级市)高温橙色预警信号生效,并预计高温橙色预警信号将持续2天以上。

    Ⅳ级预警:全部区(县级市)高温黄色预警信号生效,并预计高温黄色预警将持续3天以上。

   3.1.4  寒冷预警级别

    Ⅰ级预警:2/3以上区(县级市)寒冷红色预警信号生效,并预计红色预警信号将持续2天以上。

    Ⅱ级预警:1/3以上、未达到 2/3的区(县级市)寒冷红色预警信号生效,并预计寒冷将持续或加重趋势。

    Ⅲ级预警:2/3以上区(县级市)寒冷橙色预警信号生效,并预计寒冷橙色预警信号将持续2天以上。

    Ⅳ级预警:全部区(县级市)寒冷黄色预警信号生效,并预计寒冷黄色预警信号将持续3天以上。

   3.1.5  大雾预警级别

    Ⅰ级预警:全部区(县级市)大雾红色预警信号生效,并预计大雾将持续6小时以上。

    Ⅱ级预警:2/3以上区(县级市)大雾红色预警信号生效,并预计大雾将持续6小时以上。

    Ⅲ级预警:2/3以上区(县级市)大雾橙色或以上级别预警信号生效,并预计大雾将持续6小时以上。

    Ⅳ级预警:2/3以上区(县级市)大雾黄色或以上级别预警信号生效,并预计大雾将持续6小时以上。

    3.1.6  干旱预警级别

    Ⅰ级预警:2/3以上区(县级市)达到气象干旱极旱标准,并预计干旱将持续。

    Ⅱ级预警:1/3以上、未达到 2/3的区(县级市)达到气象干旱极旱标准,并预计干旱将持续。

    Ⅲ级预警:2/3以上区(县级市)达到气象干旱重旱标准,并预计干旱将持续。

    Ⅳ级预警:2/3以上区(县级市)达到气象干旱中旱标准,并预计干旱将持续。

   3.1.7  灰霾预警级别

    Ⅰ级预警:全部区(县级市)灰霾黄色预警信号生效,且2/3以上区(县级市)已经出现重度灰霾并预计持续3天以上。

    Ⅱ级预警:全部区(县级市)灰霾黄色预警信号生效,1/3以上、未达到2/3的区(县级市)已经出现重度灰霾并预计持续2天以上。

    Ⅲ级预警:2/3以上区(县级市)灰霾黄色预警信号生效,并预计灰霾将持续3天以上,且可能出现重度灰霾。

    Ⅳ级预警:2/3以上区(县级市)灰霾黄色预警信号生效,并预计灰霾将持续2天以上。

  3.1.8  强对流预警级别

   Ⅰ级预警:2/3以上区(县级市)发布雷雨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Ⅱ级预警:2/3以上区(县级市)发布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Ⅲ级预警:2/3以上区(县级市)发布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Ⅳ级预警:2/3以上区(县级市)发布雷雨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3.2  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

  3.2.1  监测和报告

    市气象部门负责组织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收集、预报预警和评估等工作,所属气象台站具体承担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任务。气象部门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办报告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

  3.2.2  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气象灾害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由有关单位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

   (2)发布内容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发布途径

    各级广电、新闻出版、通信主管部门及有关媒体、企业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广州市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大力支持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社会媒体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刊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根据应急管理部门要求,及时采取中断正常播出、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各基础电信运营商、广电企业要按照国家的要求,根据应急需求,对信息发布平台进行升级改造,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按照各级政府及其授权部门的要求,及时向灾害预警区域用户免费发布预警信息。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在学校、社区、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建设电子显示屏等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完善和扩充气象频道传播预警信息功能。加强农村偏远地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因地制宜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将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影响群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以及偏远地区的人群,采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4.应急响应

    气象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各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启动工作流程先行处置,以减轻灾害的危害。

   4.1  应急准备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研究,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应急准备工作,有关责任人员要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单位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4.2  信息报告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

   4.3  响应启动

   4.3.1  响应级别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IV 级。

   4.3.2  响应机制

   4.3.2.1  Ⅰ级响应

    气象灾害程度达到或可能达到以下情形之一,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报告省人民政府。

   (1)市气象部门发布气象灾害Ⅰ级预警信息。

   (2)造成我市1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亿元以上。

   4.3.2.2  Ⅱ级响应

    气象灾害程度达到或可能达到以下情形之一,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指挥部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1)市气象部门发布气象灾害Ⅱ级预警信息。

   (2)造成我市 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 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

   4.3.2.3  Ⅲ级响应

    气象灾害程度达到或可能达到以下情形之一,指挥部立即组织相关单位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1)市气象部门发布气象灾害Ⅲ级预警信息。

   (2)造成我市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4.3.2.4  Ⅳ级响应

    气象灾害程度达到或可能达到以下情形之一,指挥部立即组织相关单位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1)市气象部门发布气象灾害Ⅳ级预警信息。

   (2)造成本市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4.4  应急响应降级和终止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降级或解除信息。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5.应急处置

   5.1  Ⅰ级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

    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参加,分析灾情发展趋势,全面部署防御应急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要按照职能分工指挥和协调本系统相关防御工作。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按本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程序做好指挥和协调工作。同时,指挥部要做好以下工作:

   (1)发布市政府紧急动员令,对有关地区、有关单位提出具体防御工作要求。

   (2)组织协调通信三大运营商做好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3)组织协调有关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4)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有关地区、有关单位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应急资源。

   (5)督促指导有关地区、有关单位落实防御措施,做好抢险救灾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6)根据法定职责和程序做好灾情统计和新闻发布。

   (7)及时向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报告灾情和防御工作进展情况。

   (8)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5.2  Ⅱ级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

    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主持会商,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参加,分析灾情发展趋势,全面部署防御应急工作,明确防御工作重点。指挥部总指挥实施指挥和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按照职能分工指挥和协调本系统相关防御工作。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按本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程序做好指挥和协调工作。同时,指挥部要做好以下工作:

   (1)对有关地区、单位提出具体防御、应急处置工作要求。

   (2)组织协调通信三大运营商做好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3)组织协调有关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4)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有关地区、有关单位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应急资源。

   (5)督促指导有关地区、有关单位落实防御措施,做好抢险救灾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6)做好灾情统计和新闻发布。

   (7)及时向省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灾情和防御工作进展情况。

   (8)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5.3  Ⅲ级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

    指挥部副总指挥或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参加,分析灾情发展趋势。指挥部副总指挥实施指挥和协调。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要按照职能分工指挥和协调本系统相关防御工作。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按本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程序做好指挥和协调工作。同时,指挥部要做好以下工作:

   (1)要求有关地区、有关单位做好防御工作。

   (2)必要时组织协调有关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3)必要时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有关地区、有关单位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应急资源。

   (4)督促指导有关地区、单位落实防御措施,做好抢险救灾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做好灾情统计。

   (6)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灾情和防御工作进展情况。

   (7)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5.4  Ⅳ级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

    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参加,分析灾情发展趋势。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实施指挥和协调。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指挥和协调本系统相关防御工作。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按本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程序做好指挥和协调工作。同时,指挥部要做好以下工作:

   (1)要求有关地区、单位做好防御工作。

   (2)督促指导有关地区、有关单位落实防御措施。

   (3)协调有关地区和单位提供应急保障。

   (4)做好灾情统计。

   (5)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灾情和防御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6.后期处置

   6.1  制定规划

    受灾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单位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确保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6.2  调查评估

    较大以上灾害发生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有关单位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开展。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

   6.3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实施征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返还被征用的财产;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6.4  灾害保险

    鼓励公众积极参加气象灾害商业保险和互助保险。保险机构要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

   7.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反应快速、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在抢险救灾现场建立和配置移动式气象监测站及流动气象服务台,为现场抢险救灾提供气象服务支持;有关单位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配置备份系统,建立健全紧急保障措施。

   7.2  应急支援与保障

    加强城市应急工程设施建设。组织实施气象灾害防护工程建设和应急维护,规划紧急疏散避难场所和相关配套工程建设,完善紧急疏散避难场所的标识。加强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建设,建立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的信息数据库以及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确保应急处置调用及时、抢险到位。

指挥部负责组建和管理气象灾害防灾减灾专业队伍。公安、市政、卫生、交通、消防、武警部队、广州警备区等部门积极做好气象灾害抢险救援工作。

   7.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市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组,对气象灾害成因及其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专家组技术指导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指导公众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和应急技能培训。

   7.4  资金保障

    各有关部门负责编制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经费预算,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做好相关资金拨付及监督管理工作。

   7.5  避护场所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防御气象灾害的需要,指定或建设适度的应急避护场所。明确有关责任人,完善开放、关闭的管理办法和程序,确保紧急情况下安全、有序使用避护场所。

   7.6  科普宣传

    各级人民政府及广播电视、新闻媒体、文化、教育等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防御知识的宣传。

    指挥部会同教育、科技等有关部门制定气象灾害防御应急知识教育、科普计划,对社会公众开展气象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科普教育。

   7.7  演练

    指挥部负责每年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各成员单位应组织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演练。

   8.附则

   8.1  名词术语

    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修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气象局负责组织修订和解释。

   8.3  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9年 1月 14日市府办公厅印发的《广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穗府办〔20091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府办公厅,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厅,广州警备区,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46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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