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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办事指南
一、 办理对象
企业、个人、单位
二、 办理条件
1.符合受理范围。区气象局受理范围:(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二)建设工程项目主体性质属于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建设工程和场所的,其附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许可由区气象局负责。(三)建设工程项目主体性质属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其主体防雷许可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由区建设和交通局负责;其附属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工程的防
雷许可,由区气象局负责。
2.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3.防雷装置设计文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三、 所需材料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原件正本(收取)1份)
2.总规划平面图 复印件(复印件1份,整改工程无需提供)
3.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 复印件(复印件1份)
4.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原件(原件正本(收取)3份)
5. 送件清单(原件正本(收取)1份)
6. 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正本(收取)1份)
四、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南沙分厅录入申请信息并到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2.受理: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核:南沙区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4.批准:南沙区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公室分管领导根据审核意见作出许可决定。
5.证件制作与送达:申请流程办结并通知申请人。符合要求的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不符合的颁发《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申请人可以选择邮政送达的方式领取意见书,也可选择到窗口取件。
五、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南沙分厅录入申请信息并到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2.受理: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核:南沙区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4.批准:南沙区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公室分管领导根据审核意见作出许可决定。
5.证件制作与送达:申请流程办结并通知申请人。符合要求的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不符合的颁发《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申请人可以选择邮政送达的方式领取意见书,也可选择到窗口取件。
六、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特殊环节8个工作日)
七、办事窗口
广州市南沙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窗口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2:00时,下午1:00-5:00时) 周五(上午9:00-12:00时,下午1:00-3:30时)
地 址: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E栋3楼综合窗口
联系电话:020-39914080
交通指引:公交:蕉门地铁站,途经公交:南1路、南2路、南4路、南5路、南23路、南27路、南31A路、南31B路、南32路、南33路、中国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快线、南沙客运港-蕉门地铁站免费专线、广州南汽车客运站—蕉门地铁站;地铁:蕉门站,途经地铁:地铁4号线
八、收费标准
不涉及收费
九、收费依据
不涉及收费
十、常见问题解答
十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2.《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3.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
4.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5.《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6.《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粤府令142号);
7.《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穗府令90号)。
十二、备注
本业务无其他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