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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资料申请指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2001年11月27日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番禺区气象局可为番禺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涉外单位提供本地区的气象观测和统计的非涉密资料。
一、申请地点
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景观大道5号,番禺区气象局观测预报科。
二、申请材料
1.《气象资料使用申请表》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委托个人办理证明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3.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办理时限
番禺区气象局受理后5个工作日。
四、获取方式
番禺区气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上报广东省气象局科技与预报处审批后,作出是否提供资料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如决定提供资料,番禺区气象局与申请人签署资料使用协议,商定气象资料提供的具体方式,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气象资料。
五、收费
按照粤价费字[1987]18号文件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