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办事指南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办事指南
一、办理对象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越秀区、荔湾区、天河区的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二、办理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2.防雷装置设计文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三、所需材料
一般情况: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原件正本(收取)1份)
2.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
3.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原件(原件正本(收取)3份)
4.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正本(收取)1份)
如果属于以下情况的,还需增加相应材料:
情况1:属于新建建筑物防雷报建的提供
1.总规划平面图 复印件 (复印件1份)
四、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单位在网上录入申请信息并到广州市政务中心5楼综合受理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2.受理,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对申请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进行技术性审查
4.审核,市气象局(防雷减灾办公室)业务科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5.批准,市气象局(防雷减灾办公室)分管领导根据审核意见作出许可决定。
6.证件制作与送达,申请流程办结并通知申请人。符合要求的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不符合的颁发《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并通知申请人,意见书以EMS的方式送达,申请人也可选择到窗口取件。
五、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单位通过网上录入相关资料并到广州市政务中心5楼综合受理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2.受理,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对申请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进行技术性审查。
4.审核,市气象局(防雷减灾办公室)业务科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5.批准,市气象局(防雷减灾办公室)分管领导根据审核意见作出许可决定。
6.证件制作与送达,申请流程办结并通知申请人。符合要求的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不符合的颁发《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并通知申请人,意见书以EMS的方式送达,申请人也可选择到窗口取件。
六、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七、办事窗口
广州市政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9时-12时,下午1时-5时) 周五(上午9时-12时,下午1时-3时)
地 址: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5楼综合受理窗口
联系电话: 020-38920933
交通指引:
公交:40路公交花城大道(华穗路口)站;地铁:3号、5号线珠江新城站B1出口
八、收费标准
不涉及收费
九、收费依据
不涉及收费
十、常见问题解答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越秀区、荔湾区、天河区的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十一、办理依据
1.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七条、第十五条;
2.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
十二、备注
本业务无其他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