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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查
一、办理对象
本许可适用于符合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查申请条件的企事业单位
二、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委托环评单位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 3.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气象资料使用条件。
三、所需材料
1 .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的审查申请表 (原件正本(收取)1份)
2 . 待审气象资料及明细清单 (原件正本(收取)1份)
3 . 气象资料来源证明 (原件正本(收取)1份)
4 . 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原件正本(核验)1份,复印件1份)
5 . 委托环评合同书 (复印件1份)
6 . 申请单位法人证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原件正本(核验)1份,复印件1份)
7 . 环评单位资质证书 (复印件1份)
8 . 项目环评人员资格证书 (原件正本(核验)1份,复印件1份)
9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原件正本(收取)1份,原件正本(核验)1份,复印件1份)
四、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单位到区气象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2.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3.审查,许可机关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4.决定,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批准,并在《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的审查申请表》加注批准意见。申请资料经审核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不予批准,并在《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的审查申请表》中加注理由。
五、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单位登录网上审批大厅填写《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的审查申请表》,确认提交后自行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2.受理,申请人员到窗口提交所需纸质材料,窗口人员对提交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条件出具《资料补正通知》。
3.审核,经办人和科长对审批材料进行审核。
4.批准,分管局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5.办结,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批意见出具审批文件,并完成归档。
六、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七、办事窗口
南沙政务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5:30。
地 址:南沙区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区行政中心E栋3楼57号窗
联系电话: 020-39914080
交通指引:
公交:蕉门地铁站,途经公交:南1路、南2路、南4路、南5路、南23路、南27路、南31A路、南31B路、南32路、南33路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快线、南沙客运港-蕉门地铁站免费专线、广州南汽车客运站—蕉门地铁站;地铁:蕉门站,途经地铁:地铁4号线
八、收费标准
不涉及收费
九、收费依据
不涉及收费
十、常见问题解答
本业务无其他注意事项
十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
十二、备注
本业务无其他注意事项